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賠償金達不成共識的,可以通過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依法作出判決,法院會結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對于受害者參照傷情程度和賠償項目標準依法作出判決裁定。具體如下:
(一)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調解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并對調解的期限及協議的執行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1、當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調解,是因為這種解決方式能夠較快地解決爭議,有利于當事人盡快擺脫交通事故造成的糾紛,恢復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事實和法律,為雙方當事人提供解決意見,分析糾紛的癥結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以及時解決爭議,免去了他們的訴訟之累。
2、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幫助和協調下,當事人能夠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大小,并據此對事故的處理作出較明確的預期。這種預期有助于當事人把握彼此讓步的邊界,找出解決方案,從而以和解方式了結糾紛,有利于矛盾、爭議的解決,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長期的實踐也證明,這種制度的設立,方便人民群眾,也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壓力。但這種調解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請求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調解”,是指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以促成爭議的解決。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如果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不能調解或調解失敗、調解后責任方未按調解履行,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庭的審理,要求責任方進行賠償。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造成受害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的,責任方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如果雙方對于賠償金額存在糾紛爭議的,可以經由公安機關調解,調解無效的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予以解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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