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需要對房產進行公證,說明自己對這套房子有處理權。交易協議達成后,繼承人直接去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將房屋產權過到自己的名下,然后在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步驟進行賣房。
房主本人如果去世了的話,想要出售必須是經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此房才可以出售的。
如果在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時,著急簽約,可以讓所有的繼承人都到場一同簽合同,且配偶同意,但是最好的辦法就是先去辦理一下產權繼承手續,所有的繼承人到場,在任意一家公證處都可辦理,繼承公證辦完后,繼承人拿著公證書可以去建委辦理換本手續,只有產權人變更以后,才能辦理建委的過戶手續,即下一次的買賣手續。
向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應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申請繼承的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繼承人已死亡,也應出具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如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社會關系證明等。
5.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代理申請公證時,就應向公證處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必須經所在國公證人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公證處受理申請后,會向當事人詢問有關繼承的具體情況:
1.被繼承人的姓名(包括別名)、性別、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點及時間等;
2.遺產是屬夫妻共有財產,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等;
3.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關系;包括被繼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況,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4.法定繼承人中有無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還應查明該法定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情況;
5.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
6.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債權或者債務;
我國《民法典》之中明確規定了如何對去世的人名下財產進行繼承,針對于繼承問題,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解決問題。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則按照遺囑來進行繼承,沒有沒有遺囑的話則有第一繼承人來進行平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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