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橫向協議
我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該法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2.縱向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通過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為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